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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告知卡

发布时间:2024-09-18 19:22:41 浏览人数:6

油烟净化器告知卡

油烟净化器告知卡

一、设备信息

设备名称:油烟净化器
(设备型号、制造日期等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安全风险与预防措施

1. 设计与制造风险:
- 可能存在的问题:结构缺陷、材料不合格等
- 预防措施: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选择信誉良好的制造商。

2. 安装风险:
- 可能存在的问题:固定不牢、接电不稳等
- 预防措施: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过程符合规范。

3. 使用与维护风险:
- 可能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清洗或更换滤芯,非专业人员操作等
- 预防措施:建立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按照操作手册规范使用设备,定期清洗油污、灰尘等可燃物质。

三、安全操作与建议

1. 专业人员安装:确保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避免安装不当引发的安全问题。
2. 定期检查与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 规范使用:遵循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避免误操作或违规操作。
4. 及时清洗: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洗设备内部的油污和灰尘,降低火灾风险。
5. 应急处置:熟悉并掌握应急处置方法,如遇设备故障或火情,应迅速切断电源并启动应急预案。

四、紧急联系

(制造商联系电话、专业维修团队电话、本地消防部门电话等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请将此安全风险告知卡放置在油烟净化器附近易见位置,并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循上述安全操作与建议。

此外,关于油烟净化器的使用,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根据炉灶数量和安装位置确定总的处理风量,并选定相应的净化器规格型号。
2. 净化器可室内、外安装,室外安装时请安装防雨装置以增加使用寿命。
3. 机器在安装前最好先通电试行一段时间,检验电极是否偏移。
4. 设备的进出风口可以互换,但进风口方向必须要有过滤网。
5. 确保设备箱体安全接地,接好排油管并避免堵住排油口。
6. 选择与净化器处理风量相匹配的风机风量,以确保净化效果。
7. 净化器通过法兰与排风风管连接时,应确保所有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止漏油。
8. 如净化器不能与风机联动,应先启动风机运作一段时间后再开启净化器,关机时则先关闭净化器后再停风机。

如何判断产品是否需要做3C(CCC)认证

可以查看相关目录。也可以询问当地的质量管理局。您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时候他们会告知的。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需要3C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五种):1、旅侍 电线组件 2 、矿用橡套软电缆 3、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及车车辆用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5、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六种):1、器具耦和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2、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3、热熔断体 4、小型熔断器的馆装容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6、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三、低压电器(共九种):1、 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它电炉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电压<1000V)7、其它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体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8、其它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四、小功率电动机(共一种)1、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共十六种):1、 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嫌饥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震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十五种):1、 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C/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焊接电线耦合装置11、电阻焊机12、焊机送丝装置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电焊钳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十八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商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它们的组合。2、电风扇:单项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直沸点以下的固定的储水式和加热式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是加热其、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驱动的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拆者吵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和类似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品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像设备)(共十六种):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调谐器4、各种广播段的收音机5、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6、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7、及以上设备的组合8、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9、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10、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11、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它单色的电视接收机12、显象(示)管13、录像机14、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15、电子琴16、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九、信息技术设备(共十二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6、扫描仪 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8、电脑游戏机 9、学习机10、复印机 11、服务器 12、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十、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两种):1、灯具 2、镇流器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九种):1、 调制解调器(音频调制解调器、基带调制解调器、DSL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传真机、电话语音传真卡、多功能传真一体机)3 、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5、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C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6、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7、终端适配器(卡)(TA)8、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化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9、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话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四种):1、 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2、摩托车 3、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 4、摩托车发动机。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三种):1、 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十四、安全玻璃(共三种):1、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十五、农机产品(共一种):1、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十六、乳胶制品(共一种):1、橡胶避孕套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七种):1、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血液透析装置 3、空心纤维 4、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5、心电图机 6、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7、人工心肺机。十八、消防产品(共三种):1、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消防水带 3、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费用压力开关)。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一种):1、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2019年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和摊贩,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7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填补了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这次《条例》的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它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范围。

  《条例》明确了小作坊的准入登记和摊贩的备案制度。其实早在去年,南通食药监部门就以豆制品整治为突破口,率先对食品小作坊实施了登记备案制度。去年下半年,开发区满意豆制品加工部,就收到了区里第一张“小作坊临时登记证”。

  据统计,南通食品小作坊有2700多家,从业人员逾万人。食品摊贩由于无固定场所,目前暂无数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老改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昌亮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侍迅判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小作坊

  第十八条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小摊点

  第二十八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登记、备案、允许经营区域、工商注册等方面实现网上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

  第三十七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三)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档案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统一发布,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单位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并予以记录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审批和发放。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黑名单期限届满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发现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向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四)未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影响联动审批的;

  (五)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或者方案的;

  (六)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七)应当建立黑名单而未建立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

  (一)没有健康证明的;

  (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

  (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服务业态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哪些商品需要3C和免3C,哪些需要商检?

1.电路控制类如:马达,开关,照明装置等进口时需要强3C的。其中属于目录外的,可以申请办理 <3C目录外申明>,或者进口<特殊情况的免3C>。
2.HS商品编码对应监管条件“A"(进口法检),”B“(出口法检),可以查询海关编码书。
3.法检裂仿胡需要拉通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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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抽油烟机油盒怎么取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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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烟机又称吸油烟机,是一种净化厨房环境的厨房电器。它安装在厨房健康节能 吸油烟机炉灶上方,能将炉灶燃烧的废物和烹饪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油烟迅速抽走,排出室外,减少污染,净化空气,并有防毒、防爆的安全保障作用。抽油烟机需要定期进行清洗,简单清洗是处理不掉油污的,清洗抽油烟机必须使用专业的清洗剂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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