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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检测频次

发布时间:2024-09-15 12:49:18 浏览人数:15

油烟净化器检测频次

油烟净化器的检测频次可以根据不同的维度进行划分,包括设备的状态、使用时长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以下是对油烟净化器检测频次的详细解答:

1. 新设备的初始检测:
- 新安装的油烟净化器在运行前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以确保设备性能正常,符合相关标准。

2. 定期全面检查:
- 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及行业推荐做法,油烟净化设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样的检查通常涉及设备的整体性能、电气安全、滤网和活性炭等滤材的状况,以及可能的排放浓度测试。

3. 日常巡检:
- 除了全面检查外,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简单的日常巡检。这些巡检可以包括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有无异常噪声或振动、密封和漏风情况,以及必要的清洁工作。

4. 清洗与维护:
- 油烟净化器的清洗频次通常与维护计划相结合。一般来说,设备在使用一年后应进行首次维护,之后根据使用情况,前三年建议每半年维护一次,三年后建议每季度维护一次。维护过程通常包括滤网和活性炭的清洗或更换,以及设备内部的清洁。

5. 特定政策要求:
- 某些地区可能有特定的政策要求,规定了油烟净化器的清洗和检测频次。例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都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

综上所述,油烟净化器的检测频次是一个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结果,包括设备状态、使用时长、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等。为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建议用户遵循上述指导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测和维护计划。

厨房油烟净化器的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前 言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 ≥1,<3 ≥3,<6 ≥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分析、测定方法来 源油烟排放浓度饮食业油烟分析方法附录A油烟去除效率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附录B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结果处理 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 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 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 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A.4.1.1.1 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4.1.1.2 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侧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A.4.1.1.3 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4.1.1.4 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A.4.1.1.5 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4.1.1.6 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4.1.1.7 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4.1.1.8 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他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A.6.1 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A.6.3 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A.6.5 )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6.6 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6.7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A.6.8 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A.6.9 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6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 V0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B.1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测定及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的测定两种情况。 B.2 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B.3 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简单地说,你可以先找餐厅协商一下,要他们安装油烟净化器,如果他不不肯你可以找当地环保局投诉。

gb18483油烟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
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 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摄氏度,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摄氏度,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
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1996。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在24小时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保存7天。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包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简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一74摄氏度)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
A.7.2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V0
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士0.05mm
滤简直径17.00土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油烟净化器的法律责任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51条:违反本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国油烟净化设备产业正处在迅速发育逐步成熟的初级阶段。从环保治理技术角度来说,如果不计成本,目前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到将油烟废气治理到室内排放空气标准的,但是“不计成本”之说本身就是违背环保原则的,同时,让有需要的餐饮企业买得起和用得起,是判断油烟净化设备技术实用性的基本判据,不具有较高效费比的油烟净化技术是没有市场生存能力的。目前整个行业面临的技术突破点是寻找造价和使用费用低廉的、可长时间持续工作、低二次污染的高效除味技术,也就是说油烟净化技术已经突破了“可自然沉降大颗粒”和“稳定气溶胶小颗粒”的净化技术难关,正在解决“高分子和分子”级别净化技术的问题,乐观的估计,三五年左右的时间或许能够见到餐饮业“无烟、无味、常温排放”的高端油烟净化设备。目前最具经济效益的系统对比如下:  静电油烟净化机系统 油烟净化机组(新组合式油烟净化一体机) 投入成本 高 低 系统差异 系统:烟罩+静电油烟净化器+排烟管+引风机+控制电柜+风帽 一台机组全部搞定,保证环保验收通过 系统复杂 高 简单 占用空间 很大 很小 故障率 略高、需定期检查、更换部件 几乎为零 使用维护 专业维护、定期更换部件、专业清洗 无需专业维护 运行成本 综合运行成本很高 仅为静电式的1/10 居民区无烟直排 有无烟直排产品 全部产品无烟直排 无烟直排成本 成本高昂 很低 耗电量 厨房规模越大、耗电量越大 规模越大、节省电量约多 产品寿命 5年、必须更换部件维持 10年、无易损件 国家环保产品认证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编号CCAEPI-EP-×××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编号CCAEPI-EP-2007-105 国家强制排放标准 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新组合式油烟净化机组选型(1)根据排烟罩(普通)确定设备的处理风量Q=3600(S)*0.6(m3/s)*W*L式中L—排风罩长度,mW—排风罩宽度,m0.6—烟罩口吸风速度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排风量应按烟罩口的吸风速度核算,烟罩口的吸风速度一般不小于0.6m/s;烟罩内接风管处的喉部风速应为4—5m/s;烟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米。注:若是计算运水烟罩排烟量,则在此基础上增加20%新组合式油烟净化机组产品特点1、选型方便:模块化净化单元可以灵活组合,根据不同的净化处理量及净化率要求,单元数量可作适应性调整。2、设备运行噪声低:优质电机+吸声壳体+独立消声段。符合环保要求。3、油烟净化效率高:采用机械法(离心分离+过滤)和低温等离子电场相结合。4、设备清洗维护周期长:多技术组合,使设备维护周期达12个月,符合低碳要求。5、安装简便:安装更简化 将设备同风管法兰连接,通电即可。6、除黑烟:加强型采用两组高压静电场,提高了净化率,并具有除黑烟的功能。7、可选变频控制技术:使设备电机能变速运行,根据工作量调整转速,实现节能减排。8、安全稳定:设备具有过载保护、缺相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高压电源具有电场打火自动断电保护功能。设备运行稳定、易操作。9、美观大方:外形美观,全体采用环保水性烤漆。新组合式油烟净化机组工作原理集排烟、净化、消声、除味、杀菌等多种功能于一体。通风性能好、净化效率高、噪声低,处理后烟气基本无色,也可用于低空排放。可选变频控制系统,低碳节能。工作原理等离子油烟净化器根据低温等离子体净化原理和机械、离心原理相结合而设计。该机由离心分离段、高效过滤段、低温等离子净化段、消声段等部分组成。1、离心分离段:采用机械除油技术,利用风机气体动力进行净化油烟。通过流体力学的双向流理论在叶轮内部实现油烟分离。通过改变叶片的角度和叶片的形式,使油烟分子在叶轮盘、片上撞击聚集。使油烟呈微粒油雾状,被离心力甩入箱体内壁,由漏油管流出。2、高效过滤消声段:经过前端处理后,去除了大部分油烟,而逃逸的微米级油烟被后置的高效过滤段(粗过滤和精过滤)处理后大部分被过滤,余下的亚微米级的油雾微粒和烟气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异味等进入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段处理。高效过滤段在过滤净化同时具有吸声降噪作用,使设备整体噪声得到有效控制。3、低温等离子净化段:该段主要采用电晕放电方法产生高浓度离子,然后利用等离子体使通过电场的烟气中的颗粒带上不同(正、负)的电荷,从而自相吸引,凝并,单个体积增大聚集成大团而沉降,这样使烟气得到净化,可以对小至亚微米级的细微油烟颗粒物进行有效的收集。区别于静电式直接利用电场极板吸附油烟颗粒的净化方式,延长电场有效工作时间,达到低碳运行。等离子体是一种聚集态物质,其所拥有的高能电子同油烟中的分子碰撞时会发生一系列基元物化反应,并在反应过程中产生多种活性自由基和生态氧,即臭氧分解而产生的原子氧。活性自由基可以有效地破坏各种病毒、细菌中的核酸,蛋白质,使其不能进行正常的代谢和生物合成,从而致其死亡;而生态氧能迅速将油烟分子异味气体分解或还原为低分子无害物质。4、设备末端设有独立消声段,采用优质玻璃纤维消声材料,利用内部多孔的网格结构体系,使得声波能方便有效进入纤维体深层,将声能转化为震动能被转化和吸收,确保降低设备噪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2.0 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5 其它规定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6 监测6.1 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6.2 采样点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6.3 采样时间和频次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6.4 采样工况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6.5 分析结果处理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c基=c测×Q测/nq基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Q测--实测排风量,m3/h;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7 标准实施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A.1 原理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A.2 试剂A.2.1 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摄氏度,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摄氏度,回流2h,即得标准油。A.3 仪器和设备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A.3.2 超声清洗器。A.3.3 容量瓶:50ml、25ml。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A.3.5 比色管:25ml。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1996。A.4 采样和样品保存A.4.1 采样: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A.4.1.1 采样步骤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封闭采样孔。(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在24小时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保存7天。A.5 试验条件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A.6 样品测定步骤(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包管中;(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简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一74摄氏度)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A.7 结果计算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A.7.2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c测=c溶液×V/1000×V0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附录B(标准的附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测量精度:士0.02mg/m3重现性:CV%≤1.8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油烟采集效率:≥95%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士0.05mm滤简直径17.00土0.05mm电源电压:220V。附录C(标准的附录)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音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
  前 言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测定方法
  来 源

  油烟排放浓度
  饮食业油烟分析方法
  附录A

  油烟去除效率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附录B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结果处理

  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 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 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 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A.4.1.1.1 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4.1.1.2 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侧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A.4.1.1.3 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4.1.1.4 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A.4.1.1.5 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4.1.1.6 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4.1.1.7 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4.1.1.8 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他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A.6.1 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A.6.3 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A.6.5 )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6.6 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6.7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A.6.8 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A.6.9 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6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

  V0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B.1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测定及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的测定两种情况。

  B.2 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B.3 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简单地说,你可以先找餐厅协商一下,要他们安装油烟净化器,如果他不不肯你可以找当地环保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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