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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拒绝成为“人肉抽油烟机”

发布时间:2024-12-28 19:31:02 浏览人数:1128

  今年9月,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功查处一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餐饮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起因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下马新村北区西侧的某餐饮店存在油烟直排现象。

  调查取证

  2019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赴该餐饮店进行实地勘察,发现该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且将未经净化的油烟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我局执法人员当即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19年7月19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餐饮店自2019年7月8日开始营业,因店面是向他人盘下的,误以为转让的店面本身是做餐饮的,已经安装过油烟净化设施了,故导致其将未经净化的油烟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

  由于当事人并非故意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营业时间也不长,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尽快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正常使用,最后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丨拒绝成为“人肉抽油烟机”.jpg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油烟设备处理要求

  对于餐饮油烟净化,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根据饮食业单位规模的不同,分为大、中、小型,对于油烟净化器最低去除效率分别为60%、75%和8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

  其他规定

  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愈发显现,投诉举报成为案件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处理好投诉举报案件有助于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的树立,是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敏感点、关键点。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案在办理上程序规范,效率较高,体现了我局执法中队对社会舆情的重视,且在严格依照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和客观事实,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特点,为我局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上提供了有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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